业务流程:
(一)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,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;
(二)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、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和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,申请注销登记。
(三)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,审查提交的证明、凭证,收回机动车登记、号牌、,出具注销证明。
注意事项:
(一)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,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;
(二)报废的校车、大型客、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;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办理注销登记:
1.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、凭证无效的;
2.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的;
3.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;
4.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;
5.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、质押备案期间的。
温馨提示:
机动车所有人将要报废的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,并提交、号牌及登记证书后,车辆注销登记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到车管所申请办理。
费用收取:
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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